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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账户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账户为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一)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各保险公司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数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次年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扣除。
  年缴费总额不足5万元的,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二)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的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足差额。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2006年缴费中扣除。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办法。
  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缴。
  (四)新批设的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当年新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的监管费于年终决算后清缴;新批准开业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新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应于设立后1个月内缴纳批设当年的监管费。
  (五)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办法,另行下发。
  (六)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中国保监会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具收费专用收据,请各缴款单位在当地保监局领取。
  五、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时间
  (一)按季度缴纳的时间为每季首月10日前(1季度除外,可于3月31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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