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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关于批准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四)浓香型白酒。
  1.工艺要求:糟醅发酵期60天至75天,采用双轮底糟和翻沙发酵质量措施,采取泥窖发酵、续糟配料、混蒸混烧、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的工艺酿造。基础酒贮存期2年以上,调味酒贮存期五年以上;经分析、尝评、贮存、勾兑、调味,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厂至少在30个月以上。
  2.窖池窖龄:泸州酒酿造的泥窖,必须用泸州城南五渡溪纯黄泥垒制而成。窖龄在20年以上。
  3.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色泽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口味窖香浓郁、绵甜爽净、香味协调、酒体醇厚、后味长,具有泸型酒的突出风格。
  (2)理化指标:

┌──────────┬─────┬─────┬─────┬─────┐
│    酒精度    │55.0-68.0 │40.0-54.0 │35.0-39.0 │25.0-34.0 │
│ (v/v,%,20℃) │     │     │     │     │
├──────────┼─────┼─────┼─────┼─────┤
│    总酸    │1.10-1.65 │0.55-1.20 │0.40-1.10 │0.40-1.00 │
│ (乙酸计,g/l)  │     │     │     │     │
├──────────┼─────┼─────┼─────┼─────┤
│总酯(乙酸乙酯计,g/│ ≥3.60 │ ≥2.60 │ ≥2.30 │ ≥1.50 │
│    l)     │     │     │     │     │
├──────────┼─────┼─────┼─────┼─────┤
│ 己酸乙酯(g/l)  │2.80-4.40 │1.80-2.45 │1.50-2.00 │0.65-1.90 │
├──────────┼─────┼─────┼─────┼─────┤
│  固形物(g/l)  │ ≤0.38 │ ≤0.38 │ ≤0.68 │ ≤0.68 │
└──────────┴─────┴─────┴─────┴─────┘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五)酱香型酒。
  1.工艺要求:采用整粒糯红高粱,破碎率5至10%,高温曲药用量占投粮的85%左右,谷壳用量占投粮的19%以内。2次投粮、8次加曲发酵、7次蒸馏取酒;高温制曲、高温堆积、高温发酵、高温流酒、长期贮存。原酒用陶坛或不锈钢罐贮存3年,再盘勾组合。
  2.质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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