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