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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表1 作业方式

┌───┬─────────────────────┬───┬───────────────────────┐
│编号 │  贮存和处置作业            │编号 │  利用作业                 │
├───┼─────────────────────┼───┼───────────────────────┤
│ D1 │置于地下或地上进行处置,例如填埋     │ R1 │用作燃料,而不是直接焚烧,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热能│
├───┼─────────────────────┼───┼───────────────────────┤
│ D2 │土地处理                 │ R2 │有机物质的回收/再生             │
├───┼─────────────────────┼───┼───────────────────────┤
│ D3 │深层灌注                 │ R3 │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收        │
├───┼─────────────────────┼───┼───────────────────────┤
│ D4 │地表存放                 │ R4 │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
├───┼─────────────────────┼───┼───────────────────────┤
│   │特别设计的填埋,如放置于加盖并且彼此分离、│   │                       │
│ D5 │                     │ R5 │酸或碱的再生                 │
│   │与环境隔绝的具有衬层的隔槽        │   │                       │
├───┼─────────────────────┼───┼───────────────────────┤
│ D6 │排入水体,包括埋入海床          │ R6 │用于消除污染的物质的回收           │
├───┼─────────────────────┼───┼───────────────────────┤
│   │焚烧,包括带有能量回收功能但以处置为目的的│   │                       │
│ D7 │                     │ R7 │催化剂组分的回收               │
│   │焚烧和水泥窑处置             │   │                       │
├───┼─────────────────────┼───┼───────────────────────┤
│ D8 │永久贮存,例如将容器置于矿井       │ R8 │用过的油的再提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重新使用  │
├───┼─────────────────────┼───┼───────────────────────┤
│   │在贮存和处置之前先加以混合、重新包装或暂时│   │                       │
│ D9 │                     │ R9 │有助于改善农业或生态环境的土地处理      │
│   │贮存                   │   │                       │
├───┼─────────────────────┼───┼───────────────────────┤
│   │产生需要进行贮存或处置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的物│   │                       │
│D10  │                     │R10  │利用操作产生的残余物质的使用         │
│   │理化学、生物处理             │   │                       │
├───┼─────────────────────┼───┼───────────────────────┤
│D11  │可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产品的生产      │R11  │以利用为目的进行的物质的交换和积累      │
├───┼─────────────────────┼───┼───────────────────────┤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或有关法律法│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
│D12  │                     │R12  │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 │
│   │规所规定的其他作为贮存或处置操作的作业方式│   │                       │
│   │                     │   │为利用操作的作业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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