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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5号--批准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等实施地里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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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感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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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杠│分枝正常,比例欠协调,主挺不怪角,嘴头扭嘴未分枝,根部有包棱,骨痘明显。纯干、不臭、无虫蛀。排血│
│ 锯茸│茸皮色欠亮泽,剖面含残血;带血茸皮色灰暗,剖面含血少,血色陈旧。单枝重高于75g以上的二杠锯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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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杠│头骨洁白,无残肉,无损伤,嘴头饱满,眉枝与主挺均称。加工不破皮,不倒毛,不底漏,不存折,无异  │
│ 砍茸│味,无虫蛀的二杠砍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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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杈│基本呈三杈形,不怪角,根部有奶子,质地较老,骨痘较多,破皮不露茸;加工不臭茸无虫蛀。排血茸排血 │
│ 锯茸│不净,皮色发暗;带血茸含血量少,血色灰暗。单枝重高于200g以上的三杈锯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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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杈│分枝正常,比例欠协调,根部包棱较大或者有奶子,骨化程度大,骨痘明显。整架砍茸重高于850g以上的  │
│ 砍茸│三杈砍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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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理化特性:水分不得超过16%;灰分不得超过45%;酸不溶性灰分不得超过15%;水溶性浸出物不得低于15%;醇溶性浸出物不得低于3.0%。
  2.鹿鞭:
  (1)感官特征:呈长圆柱形,略扁;有纵横纹;海绵体断面呈蝶状;表面棕黄色或棕红色;气微腥,味微咸。
  (2)理化特性:水分不得超过13%;总灰分不得超过4.6%;水浸出物不得低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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