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工作计划下开展的所有活动应符合加拿大和中国现行植物卫生及其他相关法规。
第十四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修改本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本工作计划将在签署后生效。本工作计划将保持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工作计划。
本工作计划于2005年9月9日在渥太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拿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检验署
代 表 代 表
附件2: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检验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执行工作计划,制定要求规范鸭梨生产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鸭梨出口质量,按照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关于《加拿大从中国进口鲜梨植物保护进境要求临时措施》(D— 94—32第10版)和《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规定,结合鸭梨生产、加工实际情况,建立本质量管理体系。本管理体系适用于输往加拿大的鸭梨生产、加工和出口。
术语解释:
1.果园
指没有被自然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连续种植地。
2.(果园)技术员
指具有植物保护专业知识和学历,直接从事果园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的人员。
3.专家
指在昆虫、植物病理、农药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
4.加工厂检验员
指加工厂内,具有一定质量检验和植物检疫基本知识,经过CIQ培训合格后,从事加工厂内部检验的人员。
5.加工人员
指加工厂内,经过培训具有一定水果加工技能水平的员工。
6.CIQ检验检疫人员
指河北、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 CIQ)指派到果园、加工厂执行检疫监管、指导、检验检疫任务的专业技术官员。
7.周转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