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办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二○○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第二条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第三条 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设立演艺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不超过70%股权的音像制品分销合资企业和不超过70%权益的音像制品分销合作企业,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