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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        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沿海及国际航线

┌───────┬────────────┬────────────┐
│  安全配员  │      P<200人   │      P≥200人  │
├───────┼────────────┼────────────┤
│  T<2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
│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  │
│       │普通船员1人       │普通船员2人       │
├───────┼────────────┼────────────┤
│ 2H≤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
│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  │
│       │普通船员2人       │普通船员3人       │
├───────┼────────────┼────────────┤
│  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
│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  │
│       │普通船员2人       │普通船员3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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