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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3.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抓紧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等工作。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4.督促各地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完善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四)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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