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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及其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方法是:对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财政部根据由民航总局确认的该航空公司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飞行里程及总飞行里程等情况,统筹核算确定该航空公司进口全部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海关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减税比例办理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手续。
  三、本规定所称的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维修飞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所进口的航空器材,以及维修飞机所必需的消耗材料。包括:
  (一)发动机及其零部件、附件;
  (二)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零部件、附件;
  (三)起落架及其零部件、附件;
  (四)其他飞机零部件、附件;
  (五)维修飞机所必需的润滑油、油漆;
  (六)上述设备、装置和附件送境外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及附件。
  四、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征税款的计算原则为,先按法定税率计算该项航空器材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再按经核定的该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计算实征税额。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实征关税税额=法定关税税额×(1-减税比例)
  实征增值税税额=法定增值税税额×(1-减税比例)
  五、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包括航材保税库经营的进口航空器材)的减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具体操作时,由进口地海关先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放行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后凭主管海关按季度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减税手续。
  六、经核准的航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时,进口的监管方式包括:一般贸易 (代码0110)、修理物品(代码1300);征免性质为“航材减免”(代码888);征减免税方式为“特案” (代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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