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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本规定所指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维修飞机及发动机用的进口器材,包括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发动机的附件(含以上内容的送境外维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以及维修用消耗器件。航材范围仅限定于飞行器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四、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用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税收政策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其程序为:
  (一)每年11月15日之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航空公司向财政部、民航总局同时报送下一年度《免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下均指: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实际进口航空器材的执行情况:包括直接进口和送外维修两种方式对航空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和发动机附件以及维修用消耗器件五大类航材的实际进口金额、已缴和免缴的关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的统计情况,并需附相关财务报表和说明。
  2.公司在报告期内飞机维修业务情况:包括飞机大修(国内)、发动机大修、APU大修、附件修理、航线维修的业务量(含所修飞机或发动机的机型、数量、维修总费用、航材费用等内容,统一按照实物入库的口径进行统计)。
  3.按大类申报公司下一年全年(1-12月)进口航材的计划金额。如申报的下一年全年计划进口金额与报告期内的实际进口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在《报告》中应当列明具体原因。
  4.公司在报告期内国际航线飞行里程及飞行总里程(均含正班、加班以及包机飞行里程)。
  (二)民航总局根据国内航空公司的运输生产报表,对各航空公司上报的报告期内国际航线飞行里程以及飞行总里程进行审核确认后,于12月1日以前将确认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民航总局的确认结果,将各航空公司报告期内国际航线飞行里程占全部飞行里程的比值作为该公司下一年全年(1-12月)航材进口的减税基准比例。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年度报告期内执行减税政策的结余情况以及下一年航空公司申报的全年进口总额度,统筹确定出下一年各公司进口全部航材(包括执行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全部飞机维修所需航材)减征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比例。
  (四)海关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减税比例办理进口航材的征减免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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