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六、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七、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八、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九、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一、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十二、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十三、各行业(系统)、各地区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四、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五、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六、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