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八、青年文明号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十九、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十、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一、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560mm×350mm,市(地、州)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二、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二十三、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五、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