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二十六、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七、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八、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标识图样)
二十九、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
三十、省部级及其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一、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