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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落实了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期限、方式和利率

  第七条 生产周转贷款。用于企业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正常生产周转所需流动资金不足的合理需要。贷款期限按企业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临时贷款。用于企业因受产销季节性影响和原材料集中购进,以及其他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合理需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票据贴现贷款。对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其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实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贴现贷款。贴现期限应根据票据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第十条 小额设备贷款。用于解决现有企业未列入设备(施工)技改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零星购置单台设备或建造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生产设备(施工)改造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结算贷款。用于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并经银行同意办理结算贷款的国营、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发货后规定的期间内办理托收的在途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依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传递和银行内部办理手续的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和企业经济性质等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以抵押、提保方式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生产周转贷款应重点审查流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适销对路,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按规定补充;临时贷款应重点审查其临时、季节性储备是否合理,资金、贷款的不合理占用是否已按规定清理,贴现和结算贷款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小额设备贷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还款来源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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