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流动资金贷款以县级行管理为主,并根据贷款种类和资金力量确定县级行和开户行的审批权限;坚持以信贷员为起点的审批程序,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
对下列企业发放的第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由县级(含县级行)以上农业银行审批:
一、新投产企业(投产不足1年);
二、新开户企业;
三、关停后又恢复生产的企业;
四、解除信贷制裁的企业;
五、各分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六条 凡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根据产供销和流动资金周转情况,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开户行编报借款计划。
各级行根据借款单位报送的借款计划,经核实后根据本行资金实力编制工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报上级行。
各级行必须按照有权行核定和调整的贷款计划发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对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剔除小额设备贷款和结算贷款后,不得超过该企业定额资产的70%;对流动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
以对实际贷款已超过限额的部分,要订出计划,逐步压缩收回。
第十八条 发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签订符合程序、条款完整明确、手续齐备的借款合同。
借贷双方若需变更借款合同,应严格履行变更手续,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担保借款合同,应事先征得担保单位的同意,并由借贷双方及担保单位在变更协议上或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章。
第十九条 根据《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贷款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对借款企业严格按不同信用等级的信贷政策管理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条 按年提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效益目标、规模目标和结构目标,并逐级落实,逐步优化:
一、贷款投量与促进工业企业保持适度、稳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