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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贷款投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状况和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要求相适应;
  三、提高特级、一级企业贷款的比重,降低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比重;降低销售贷款率;
  四、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款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例,降低销售资金率。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归还期限,提高信贷资金周转率。
  贷款到期前10天,开户行应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贷款的通知。企业因正常理由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时,应提前5天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经银行审批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原订期限。
  对到期不还或银行未批准延期的逾期贷款,按规定予以清收,并按规定执行加息。
  第二十二条 收集整理和研究运用工业经济基本资料和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资料。基层营业单位建立各借款企业贷款档案和区域性经济、信贷档案;管理行建立重点企业贷款档案和区域性经济、信贷档案。
  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三条 对贷款额度较大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经济管理体制、生产经营规模和贷款管理需要,派驻适应信贷管理需要的驻厂专职信贷员。
  驻厂信贷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信贷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和按期收回;
  二、向借款企业提供以改善资金运用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服务和信贷监督;
  三、掌握借款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并向派出行报告信贷管理工作;
  四、审查、编制企业的借款计划。
  驻厂信贷员的主要权力是:
  一、审批权限内的贷款;
  二、对借款企业执行信贷制裁;
  三、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资料;
  四、参加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呆滞、呆帐贷款要及时登记反映。掌握贷款占用形态变化的情况,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清收措施。

第五章 信贷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有关的其它情况,借款企业必须如实反映,并提供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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