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暂行办法

  (三)生活贷款。用于购买口粮、治病、支付子女学费,建房等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家庭农场贷款额度,要根据贷款用途的资金需要量、自有资金情况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每户贷款应有最高限额,具体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八条 家庭农场贷款要实行按期限管理,贷款期限要根据各种贷款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费用贷款,工商运输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和生活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度;设备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开发性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林业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家庭农场各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参照银行对农户有关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到期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按年结收利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家庭农场要在计划年(季)度开始前,向开户银行提出年(季)度借款计划,列入国营农业信贷计划,报上级行审批。在批准下达的计划内,由家庭农场申请,开户银行逐笔核定发放。借款户如有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可以申请临时贷款。每笔贷款要由借款户开立借据。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对开发性贷款项目,要提供投资总额、贷款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技术论证、投资效益、还款来源等资料。开户银行要进行可行性调查,计划投入产出,做好项目评估,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的各种贷款,都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双方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的报批程序、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贷款到期10天前,开户银行要向贷款户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促使按期还款。借款户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时,要事先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对不申请延期或未经批准延期的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方式和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贷款,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