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管理。项目单位要将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技术改造方案或投资总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材料报送开户银行审查。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地、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对技术性复杂的大项目可报上级行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按审批权限报上级行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
项目竣工后,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对项目工程设备的利用与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九条 种养业投资性贷款的管理。企业申请种养业投资性贷款,要将地方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种养业投资性建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设方案等文件材料报送开户农业银行审查评估。
开户农业银行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农业区域规划;自然资源与项目计划是否适宜;是否能保持生态平衡;生产布局是否合理;企业的经营能力、经济效益、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项目批准后,要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并严格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的管理。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贴息资金的贷款,贷款的使用方向、重点以及掌握办法等,由总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贴息资金的结算办法,由总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具体手续另订。
凡由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贷款,其贴息种类、使用方向、重点等,由各分行和同级主管部门商定。贴息资金的结算,由各分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管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贷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农业企业全面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借款合同制。凡是企业向银行借款,银企双方必须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时,应按《
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变更或解除有保证单位的借款合同,须事前告知并征得借款保证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