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银行编制年(季)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要根据国家贷款政策,参照企业借款计划,结合给企业核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确定,并按计划掌握发放。<附参考公式(二)>
银行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存贷分户,按照生产和流通周转约定还款期限,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期收回贷款。
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客观原因引起的临时资金需要,给予临时贷款。
对国家批准储备的重要商品,可给专项储备贷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对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和加息、罚息制度,奖优罚劣。
1.浮动利率,银行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20%。对超额完成周转计划的企业,其相对节约的同额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少支的利息留给企业;完不成的,对其多占用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
2.加息: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资金周转计划,其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库存周转限额的贷款,要在20%的幅度内加收利息;对因自然灾害给予企业的临时贷款和经批准超计划收购农副产品多占用的贷款,仍按正常利率计息。
对逾期贷款,加息20%。
3.罚息:对企业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贷款,罚息50%。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一个季度以内不用的专用基金、储备基金和其它视同自有的资金,在保证专用基金等需要的前提下,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临时参加周转,但企业必须纳入年度和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和编入借款计划。
第八章 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定期检查分析流动资金来源、运用和周转情况,考核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资金利润率、销售收入资金率、产值资金率,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第三十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要按季、按年检查和考核,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检查分析报告要送同级银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银行要按季、按年对所辖地区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产销和市场变化,进行检查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