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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企业集团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企业集团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12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深化改革和发展需要,支持和培育农业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调整,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结合集团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贷款必须坚持按计划发放,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三条 集团贷款必须符合“以计划和市场相结合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发展方向,促进集团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以实力雄厚的农业实体性经济组织为核心,联合若干个在产供销生产经营环节中紧密相关的各种企业(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具体贷款对象,一是集团核心,即具有母公司性质的集团总公司,二是紧密层,即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企业。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中外合资企业集团有外经委批准的文件。
  (二)集团章程完备,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各方权益明确。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集团整体效益开发。
  (六)在农业银行开户,按规定报送各项计划和报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六条 集团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集团生产经营中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掌握。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七条 集团开发贷款。用于集团综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建立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以种养业为依托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所需机械、设备、劳务;研究、仿制、试制开发新产品,繁育、改良良种、种畜、种苗,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中发生的费用及固定资产性质的投资;为改善生产条件而进行土地综合治理、区域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维修建设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1-5年,最长不超过7年。多年生林木最长不超过15年。执行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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