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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企业集团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集团技术改造贷款。用于集团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所必须添置、更新设备和与之有关联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可视项目创造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坚持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原则。流动资金贷款计划,集团应于计划年(季)度前30天向开户银行编报;开发贷款和技改贷款计划,集团应于计划年度前3个月向开户行编报。开户行认真审查后:属于跨县集团贷款计划上报中心支行;属于跨地集团贷款计划上报省分行;属于跨省集团贷款计划上报总行。上级行经过综合平衡后逐级下达贷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形式。开户行在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计划内,根据集团实际需要,可选取以下贷款形式:
  (一)统一计划,上贷下拨,集团统借统还。
  (二)统一计划,集团成员企业分别贷款,谁借谁还。
  第十一条 集团要在开户行建立基本帐户和专用基金帐户。专用基金暂不用可以参加生产经营周转,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技改贷款在相应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要按规定加强集团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动资金和贷款经批准可以用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投资入股,但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三条 对集团技术改造贷款、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项目贷款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掌握发放。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农业银行的以及风险大、技术工艺复杂的贷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专门咨询机构和其他专业银行人员参加评估。坚持自筹资金比例。经批准允许利用以上贷款在成员企业间进行入股投资,但不能相互抵充项目的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集团贷款,必须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酌情选用信用、担保、抵押等贷款方式,签定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集团贷款要实行按期限管理制度、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经济指标考核制度和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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