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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融通调剂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融通调剂管理办法
 (1988年3月19日发布)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信贷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市场的管理,强化农业银行融通调剂资金的机制,增强信贷资金的自我平衡能力,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原则
  1.在国家信贷资金计划指导下,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上级行不包下级行的资金;发放贷款所需资金,主要由各行自己筹集解决。
  2.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要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恪守信用,按期归还。
  3.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既要服从宏观管理,又要坚持微观搞活的要求,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提高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能力。
  4.加强经济核算,树立利息观念,既要防止资金供应脱节,又要避免资金占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形式
  1.融通资金要以无形为主,有形为辅,分层融通。总行只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计划戴帽市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总公司)融资。
  2.各级行要积极参加同业拆借市场,相互融通,加速资金周转。
  3.利用现有设备并逐步配备先进的通讯工具,开展融资活动。
  第三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管理
  1.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2.拆出资金必须是以不影响完成上级行核批的信贷资金计划和当地生产、流通正常资金需要为前提的暂时闲置资金。
  3.在遵守信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的前提下,净拆入资金要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般不超过当年存款计划增加额的30%。拆入资金本着效益好,周转快的原则,只限于短期周转,不得用于扩大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弥补年度信贷资金计划缺口。
  第四条 加强总分行资金的调控能力,建立统筹基金制度
  1.为了贯彻区域和产业信贷政策,解决各地资金的临时周转困难,总分行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建立统筹基金制度集中一部分资金,统一使用。
  2.1988年以1987年各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的3%上交总行,作为总行融通调剂统筹基金,以后各年上交比例,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年度中间不作调整。此项上交资金列入当年信贷资金计划。各行在上交日要将资金主动上划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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