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及时供应,各分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下降部分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由分行掌握30-50%。如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低于1984年余额,则将低于1984年余额部分的资金上划总行,由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4.对总行核定的上存资金以及各行资金有余后上存总行的资金,可采用大额定期存款单的办法,此存单可以在系统内转让。
第五条 总行集中资金的使用
1.集中的信贷资金由总行统一融通调剂,有借有还,按期限管理。
2.季节性的临时融通,主要解决因先支后收造成的资金暂时困难,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用于联行汇差清算引起资金临时不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
第六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申请
1.各分行根据总行核批的年度信贷资金计划要按季分月编制业务经营计划,及时匡计资金头寸。
2.各分行向总行申请临时借款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分行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报送总行。总行审批后,一份作为总行办理划拨资金的依据,另一份退还分行作为通知。
3.临时借款到期,各行应主动将本息上划总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必须在到期日5天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原则上可以展期一次,否则按每日万分之三执行罚息。
第七条 总行融通调剂资金的审批
1.融通调剂资金核批手续,一律以总行资金计划部公章为准,同时加盖经办人图章。
2.融通资金累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元)需报请主管行长审批。
3.不能按期归还需延期或执行罚息,由部主任审批。
4.计划部门要按月填报资金融通收付余额表,并对资金运用率、周转率、逾期率进行考核。
第八条 总行融通调剂资金的利率
1.1987年以后的上存资金利率从1987年12月21日起调整为: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月息6.0‰;3个月至半年(含半年)月息6.15‰;半年以上月息6.3‰。上交总行的统筹基金利率月息6.0‰。对1987年以前上存资金继续执行联行往来利率。
2.短期拆借资金利率,一般高于上存资金利率0.15‰。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和银根情况,总行可在5%的上浮范围内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