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1988年11月12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拖拉机数量迅速增加,在促进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拖拉机事故也比较多,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尤其是事故发生后,机手往往无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致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及时恢复。
在我国,拖拉机既是农田作业机械也是农村的重要运输工具。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及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均明确规定,经营运输的拖拉机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既可使肇事方不致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又可使受害方保证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有助于公安、农机监理部门妥善解决由于拖拉机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对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工作,抓得不够得力,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计,1985年全国的承保比例为20%,1986年降至17.7%,1987年则又降至17%。根据1988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研究制定运输工具、货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的要求,特对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联户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都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办处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并积极参加“车辆损失险”。否则不准上道路行驶,公安、农机部门不予检验、上户;到期不续保者,不予办理年度检审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保险拖拉机在保险期内安全行驶无事故,保险公司应在续保时给予安全优待。
二、根据国务院下发的《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理上述业务,并按规定支付代办手续费,作为代办单位的劳务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过去地方自办的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应同时停止,保险责任未到期者,维持到保险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