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期债务保证:保证费=保函额度×保证期限(年)×1.5‰。
保证费一次交纳。
第十四条 受益单位凭有效的保函和划款通知向建设银行要求支付保证金项下各种款项,经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从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中向受益单位支付款项。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不足支付,建设银行应垫付其不足部分,并通知委托单位1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建安企业超计划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不还的加收20%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得承认受托银行承担债务后对委托单位的债务追索权。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和受益单位对支付款项有争议应自行解决,不影响银行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应为委托单位保守有关业务机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币信用保证业务。建设银行外汇保证业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为承包援外工程出具保函的暂行规定》<(85)建总经字第60号>、《
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86)建总办字第40号>、《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86)建总办字第45号>、《
关于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活动及不准擅自做借款担保人的紧急通知》<(86)建总会字第9号>中,有关不得做借款担保人的规定废止。依据上述文件签具的保函仍应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除本通知规定的信用保证业务外,建设银行各行处不得办理其它担保事项。
附参考格式一
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_
委托单位____住址____
受托银行____住址____
受托单位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的业务规定(试行)》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受益单位为____。为此项保函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