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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失效]

  利息由经办行按季从借款单位的帐户扣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国家计划和借款合同的规定,保证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按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向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偿还的部分,按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
  对逾期贷款除加收利息外,经办行还应借助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必要时可从借款单位和保证单位的各项存款及投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对违约挪用的部分,加收罚息50%。对有还款能力而不归还的部分,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分颁发之日起执行。原(84)建总综字第1039号文件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补充、修改、解释。
附式一
               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
  借款单位名称____企业性质____主管部门____
  单位负责人____财务负责人____经办人____
             年  月  日填制
<font size=+1>
┌────┬────────────┬────┬────┬────┬──
─┐│    │            │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
文 号││借款项目│            │名  称│    │   
 │   ││    │            ├────┼────┴─
───┼───┤│名  称│            │项 目 │    
     │   ││    │            │建议书 │  
       │   │├────┴────────────┼────┼
─────────┴───┤│申请借款金额  万元       │贷款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其中:     
                   ││资金│总投资├───┬───┬
───┬───┬───┬───┬───┬─┤│来源│   │预算内│企 
业│建行技│   │   │   │   │ ││(万│   │资 金│
自 筹│改贷款│   │   │   │   │ ││元)├───┼──
─┼───┼───┼───┼───┼───┼───┼─┤│  │   │
   │   │   │   │   │   │   │ │├──┴──
─┼───┴───┴───┴───┴───┴───┴───┴─┤│   
   │                             ││借
款用途  │                             │
│      │                            
 │├──┬───┼────┬────┬────┬────┬────┬─
───┤│  │   │建厂时间│    │职工人数│  人 │技术人员
│   人││  │   ├────┼────┼────┼────┼──
──┼────┤│  │   │固定资产│  万元│固定资产│    │
    │    ││借 │概  │原  值│    │净值  │  万
元│占地面积│ 平方米││  │   ├────┼────┼────┼─
───┼────┼────┤│款 │   │自有流动│  万元│流动资金
│    │    │    ││  │   │资  金│    │贷款
  │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企 │况  ├────┼────┼
────┼────┼────┼────┤│  │   │原有产品│   
 │    │    │    │    ││业 │   ├────┼─
───┼────┼────┼────┼────┤│  │   │生产能力
│    │    │    │    │    ││现 ├───┼──
──┼────┼────┼────┼────┼────┤│  │   │
年  度│产  值│利  润│税 金 │折  旧│创汇(万││  │  
 │    │    │    │    │    │美元) ││状 │
近三年├────┼────┼────┼────┼────┼────┤│ 
 │经济效│   年│    │    │    │    │    │
│  │益  ├────┼────┼────┼────┼────┼───
─┤│  │(万元│   年│    │    │    │    │ 
   ││  │)  ├────┼────┼────┼────┼────
┼────┤│  │   │   年│    │    │    │  
  │    ││  ├───┼────┼────┼────┼────┼
────┼────┤│  │固定资│负债总额│建行贷款│其  它│集 资
 │    │    ││  │产负债│    │    │银行贷款│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其 它│      
                       ││  │   │    
                         │└──┴───┴──
───────────────────────────┘┌───────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税务  部 门││审  
 查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审查  意 见│├─
──────────────┼────────────┼───────┤
│               │            │      
 ││               │            │    
   ││               │            │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经办行 │              
               ││ │    │            
                 ││建│    │          
            (签章)    ││ │ 意见  │        
                年 月 日 ││设├────┼──────
───────────────────────┤│ │管辖行 │    
                         ││银│    │  
                           ││ │意见  │
                      (签章)   ││行│   
 │                        年 月 日 ││ ├─
───┼─────────────────────────────┤│审
│    │                             │
│ │贷款  │                            
 ││查│审批行 │                          
   ││ │意见  │                        
     ││意│    │                      
       ││ │    │                    
   (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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