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由经办行按季从借款单位的帐户扣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国家计划和借款合同的规定,保证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按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向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偿还的部分,按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
对逾期贷款除加收利息外,经办行还应借助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必要时可从借款单位和保证单位的各项存款及投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对违约挪用的部分,加收罚息50%。对有还款能力而不归还的部分,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分颁发之日起执行。原(84)建总综字第1039号文件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补充、修改、解释。
附式一
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
借款单位名称____企业性质____主管部门____
单位负责人____财务负责人____经办人____
年 月 日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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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
文 号││借款项目│ │名 称│ │
│ ││ │ ├────┼────┴─
───┼───┤│名 称│ │项 目 │
│ ││ │ │建议书 │
│ │├────┴────────────┼────┼
─────────┴───┤│申请借款金额 万元 │贷款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其中:
││资金│总投资├───┬───┬
───┬───┬───┬───┬───┬─┤│来源│ │预算内│企
业│建行技│ │ │ │ │ ││(万│ │资 金│
自 筹│改贷款│ │ │ │ │ ││元)├───┼──
─┼───┼───┼───┼───┼───┼───┼─┤│ │ │
│ │ │ │ │ │ │ │├──┴──
─┼───┴───┴───┴───┴───┴───┴───┴─┤│
│ ││借
款用途 │ │
│ │
│├──┬───┼────┬────┬────┬────┬────┬─
───┤│ │ │建厂时间│ │职工人数│ 人 │技术人员
│ 人││ │ ├────┼────┼────┼────┼──
──┼────┤│ │ │固定资产│ 万元│固定资产│ │
│ ││借 │概 │原 值│ │净值 │ 万
元│占地面积│ 平方米││ │ ├────┼────┼────┼─
───┼────┼────┤│款 │ │自有流动│ 万元│流动资金
│ │ │ ││ │ │资 金│ │贷款
│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企 │况 ├────┼────┼
────┼────┼────┼────┤│ │ │原有产品│
│ │ │ │ ││业 │ ├────┼─
───┼────┼────┼────┼────┤│ │ │生产能力
│ │ │ │ │ ││现 ├───┼──
──┼────┼────┼────┼────┼────┤│ │ │
年 度│产 值│利 润│税 金 │折 旧│创汇(万││ │
│ │ │ │ │ │美元) ││状 │
近三年├────┼────┼────┼────┼────┼────┤│
│经济效│ 年│ │ │ │ │ │
│ │益 ├────┼────┼────┼────┼────┼───
─┤│ │(万元│ 年│ │ │ │ │
││ │) ├────┼────┼────┼────┼────
┼────┤│ │ │ 年│ │ │ │
│ ││ ├───┼────┼────┼────┼────┼
────┼────┤│ │固定资│负债总额│建行贷款│其 它│集 资
│ │ ││ │产负债│ │ │银行贷款│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其 它│
││ │ │
│└──┴───┴──
───────────────────────────┘┌───────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税务 部 门││审
查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审查 意 见│├─
──────────────┼────────────┼───────┤
│ │ │
││ │ │
││ │ │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经办行 │
││ │ │
││建│ │
(签章) ││ │ 意见 │
年 月 日 ││设├────┼──────
───────────────────────┤│ │管辖行 │
││银│ │
││ │意见 │
(签章) ││行│
│ 年 月 日 ││ ├─
───┼─────────────────────────────┤│审
│ │ │
│ │贷款 │
││查│审批行 │
││ │意见 │
││意│ │
││ │ │
(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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