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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进出口贸易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临时贷款。由企业按照实际需要逐笔申请,银行逐笔核贷。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按期归还。如因客观原因,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企业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展期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展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出口打包贷款。由企业逐笔申请,银行核实贷放。贷款金额按国外开来信用证或出口成交合同所列商品的销售收入计算。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出口商品预购定金贷款。由收购企业凭购销双方所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在批准的贷款计划内逐笔核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收购商品总额7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一条 票据抵押贷款。企业凭买方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期票,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逐笔核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承兑期票金额减应扣利息的净额。期票由银行保存作为还款抵押。贷款到期时,由企业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或由企业办理货款结算、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活存透支。企业由于难以准确预计国内外结算资金的收付日期而需要在银行存款户内暂时透支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签订透支契约,规定透支的期限和额度,在约定的额度内可以在存款帐户中暂透支。企业存入款项后自动归还透支款。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在主管部门批准的专用基金提存计划或拨款范围内,扣除已提或已拨部分后,需要垫付的资金,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核实贷放。贷款期限按企业提存和主管部门拨款计划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银行要和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借款人必须按照专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十五条 银行要按照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工作。做到贷款发放合理、运用得当、按期归还,促进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银行要协助企业搞好购、销、调、存综合平衡,在上级批准的信贷计划范围内,积极支持国家进出口任务的完成。银行对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应按借款计划供应资金。对出口畅销、创汇高、出口成本不超过核定指标的商品,所需生产和收购资金,优先支持。对积压商品占用的贷款,要协助督促企业清理,保持合理库存定额。对品种、质量、规格不合乎出口要求的商品,对违犯国家政策、法令、非法经营的,对亏损无补亏来源的企业,银行不贷款。有补亏来源的亏损企业,应由有关部门按月及时拨补,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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