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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          3%
             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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