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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
  在法庭上不得对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司法警察可以不站庭,但应当入庭维持秩序。
  第二十五条 少年法庭应当详细告知少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 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到庭妨碍、干扰少年被告人正常回答和陈述时,审判长可以制止或者令其退庭。对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出庭的,少年法庭可以更换其他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出庭。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少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法庭气氛,做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审判人员的态度既要平缓又不失严肃,用语既要准确又通俗易懂,既要注重疏导又要防止诱供。
  第二十八条 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少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查明作案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第二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如有发生,法庭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条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
  (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
  (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受的刑罚处罚;
  (三)分析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第三十一条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会见少年被告人,并且对其进行教育。审判人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
  第三十二条 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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