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碰撞事故等级以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时,应以各方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按大船一方的事故标准确定。
(四)一次碰撞事故,无论当事船有几艘,在按第七条(二)、(三)项进行统计时,均只作为一件事故统计,沉船艘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均按各方总和统计。
第十三条 船舶搁浅,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一般以上事故标准的,停航达十二小时以上至七天内,作一般事故;停航七天以上至三十天内,作大事故;三十天以上作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般以上事故等级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十四条 船舶发生触碰事故后,船舶本身受损和造成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损失,均列入触损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按直接经济损失确定。触碰非法设置的障碍物,应列入非责任栏内统计。
第十五条 船舶发生浪损事故,由给他船造成浪损的一方统计。
第十六条 船舶遭到同一强风袭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内不论受损船舶有多少,在事故统计时,均统计为一次风灾事故。沉船艘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均按实际数统计。
第十七条 船舶发生火灾引起的交通事故仍按第四条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但本规定不影响公安系统按有关规定统计。
第十八条 已保险的船舶发生事故,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不应排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份。
第十九条 各省交通厅(局)所属运输企业和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应按月统计填报船舶安全面考核指标,并上报交通部。
船舶安全面的计算公式为:
一般以上事故船舶总艘数
船舶安全面=1-------------×100%
本省(本单位)船舶总艘数
第二十条 交通部大型骨干航运企业应按月向交通部统计填报每总吨经济损失考核指标。
每总吨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为:
一般以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每总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