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本省)营运船舶总吨位的总和
各省交通厅(局)考核每总吨经济损失指标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船舶沉没或造成全损,按以下规定进行统计:
(一)船舶沉没或遭受严重损坏以后无修复价值的均作为沉船统计。
(二)20总吨或14千瓦以下船舶和非机动驳船,虽沉船但未死人,且在二个月内打捞出水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十二条 由于机务事故导致发生船舶交通事故的,应作为机务事故统计,其所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均应列为机务事故损失。但为全面掌握船舶交通事故情况,仍须按第七条规定如实按船舶交通事故报表填报。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发生事故必须迅速向船舶所属单位和就近港航监督机关报告。如无就近港航监督机关,除及时向就近县、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或航运代表机构报告外,事后应及时向船舶所属辖区的港航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所属船舶发生重大事故,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的船舶发生重大、大事故后,按船舶隶属关系分别由船舶所属省交通厅(局)或船舶单位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逐级上报,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快速上报至交通部。
第二十五条 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应以代码21至24的形式,各省交通厅(局)应以代码21至28的形式,将本月发生事故的所有数字,于次月五日前通过电报、电话或电传快速报告交通部。
第二十六条 船舶交通事故报表,月报应于每月10日前和年报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交通部。
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的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省交通厅(局)的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快速报告,应按下列代码和内容编制:
代码 内 容
1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 船舶所属单位: 船名: ;
3 发生地点(经纬度或航段或具体地点): ;
4 载货吨数或载客及船员人数:
损失吨数:Q 死亡人数:A
受伤人数:B ;
5 事故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