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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失效]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月度快速报告,应按下列代码和内容编制:

代码  内 容
21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的事故件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事故件数:J
    乡镇运输船舶事故件数:X: ;
22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沉没艘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沉没艘数:J
    乡镇运输船舶沉没艘数:X: ;
23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事故的死亡人数:J
    乡镇运输船舶事故的死亡人数:X: ;
24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的直接经济损失:J
    乡镇运输船舶的直接经济损失:X: ;
25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件数:;
26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沉船艘数: ;
27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死亡人数: ;
28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

  第二十九条 各省所属船舶发生重大事故,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的船舶发生重大、大事故,在填报船舶交通事故月度报表时应附有事故简要概况;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报告报交通部。
  第三十条 发现已报事故报表出现统计错误的,上报单位应在核实订正后,将有关数字和情况及时报交通部。
  第三十一条 已经上报的事故统计数字,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船舶”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
  “碰撞”指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相互碰撞造成事故。
  “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
  “触礁”指船舶触碰或搁置在礁石上。
  “触损”指船舶触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
  “浪损”指船舶余浪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失的事故。
  “火灾”指船舶遭受雷电、爆炸、火烧致损达到事故等级标准的。
  “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事故。
  “交通系统船舶”指交通部门各单位所属船舶。
  “非交通系统船舶”指交通系统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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