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月度快速报告,应按下列代码和内容编制:
代码 内 容
21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的事故件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事故件数:J
乡镇运输船舶事故件数:X: ;
22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沉没艘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沉没艘数:J
乡镇运输船舶沉没艘数:X: ;
23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事故的死亡人数:J
乡镇运输船舶事故的死亡人数:X: ;
24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的直接经济损失:J
乡镇运输船舶的直接经济损失:X: ;
25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件数:;
26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沉船艘数: ;
27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死亡人数: ;
28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
第二十九条 各省所属船舶发生重大事故,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的船舶发生重大、大事故,在填报船舶交通事故月度报表时应附有事故简要概况;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报告报交通部。
第三十条 发现已报事故报表出现统计错误的,上报单位应在核实订正后,将有关数字和情况及时报交通部。
第三十一条 已经上报的事故统计数字,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船舶”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
“碰撞”指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相互碰撞造成事故。
“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
“触礁”指船舶触碰或搁置在礁石上。
“触损”指船舶触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
“浪损”指船舶余浪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失的事故。
“火灾”指船舶遭受雷电、爆炸、火烧致损达到事故等级标准的。
“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事故。
“交通系统船舶”指交通部门各单位所属船舶。
“非交通系统船舶”指交通系统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