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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四、强化消费教育,扩大社会宣传,努力营造消费维权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把消费教育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全社会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消费教育活动,把消费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和正规教育结合起来,特别要加强对农村消费维权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制度,持之以恒,坚持常抓不懈。通过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教育,增强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消费教育,增长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通过对执法人员开展消费教育,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对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开展消费教育,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扩大消费维权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跨国消费纠纷的任务日趋重要,不仅涉及对外贸易,而且也事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方面,从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加强国际合作,先后与日、韩等国初步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并与德、法、意三国和欧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访活动,共同探索合作途径。特别是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代表我国加入了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法网络,为与相关国家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信息和业务交流、制止跨国违法经营活动、协调处理跨国消费纠纷案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了交流平台。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国际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扩大派员互访,开展培训活动,借鉴其先进经验,共同探讨和研究国际消费维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解决跨国消费纠纷,共同推进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
  六、加强消费维权的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开创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新局面提供制度和素质保障。
  要加强消费维权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通过调研和论证,按照有关程序进一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修订完善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保障。要加强消费维权的制度建设。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商品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经营者信用体系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为消费维权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消费维权队伍建设。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培训和教育,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等办法,加大消费维权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力度,全面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开创新形势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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