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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依据《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银行结算账产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及时将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向辖区内的各银行进行通报,并要求各银行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同时,应将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上报上级行。
  军队单位和中央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和管理的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表:1.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附表1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
│存款人名称      │      │  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     │
├───────────┼──────┴──────────────┴─────┤
│ 账户名称      │                           │
├───────────┼───────────────────────────┤
│ 内设机构(部门)电话 │                           │
├───────────┼───────────────────────────┤
│ 内设机构(部门)地址 │                           │
├───────────┼───────────────────────────┤
│ 内设机构(部门)邮编 │                           │
├───────────┼──────┬────────────────────┤
│           │  姓名  │                    │
│ 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
│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
├───────────┴──────┼────┴─────────┴─────┤
│                  │                    │
│                  │                    │
│    内设机构(部门)(公章)     │          存款人(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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