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是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基本条件。为保障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置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其中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基本配置。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于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的投入,争取用几年的时间使本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标准。
为加强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能力,中央财政在2005年度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安排了加强中西部地区基层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主要内容是为中西部地区和辽宁省368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个师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1个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提供基本装备,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物安全知识培训。项目具体内容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5] 169号)。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项目省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积极组织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要合理配置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源,避免重复设置。应根据当地防病工作的需求,优先选择没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县进行配置。
二、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格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提高设备采购透明度,选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好的有信誉的企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