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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公告第42号--关于指定北京市中原信达知识产权公司代理权限的通知
专利局公告
(第4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十四条
规定,我局指定北京市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涉专利代理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该公司可以接受我国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委托代理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
根据我局《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国专法字[1993)第63号文),同时指定该公司为代理台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市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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