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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印章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印章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0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1980年1月30日(80)司发公字第21号《关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印章制作的通知》发出以后,有的地区对公证处印章的制作、使用方面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1.各地公证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作的公证书,不论在国内或发往国外使用,都盖用同样的合乎规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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