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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依法监察省属国有重点以外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复议;组织研究拟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六)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职数17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 5名(正副处级)。
  四、监察分局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设赣西南、赣中、赣东北 3个监察分局,为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监察分局行政编制总数为70名。各监察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书记1名;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总数为7名(正副处级)。
  赣西南监察分局负责萍乡、赣州、吉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行政编制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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