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人薪[1985]31号 1985年7月23日)
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
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当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
三、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用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部分,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内,用于其他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附:
关于新拟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