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托运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到达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有关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包自到达站发出通知或公告后10天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找使物归原主,超过90天仍无人提取的(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

  无法交付行包,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价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费用,余款立帐登记。在180天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第三节 变更

  第六十条 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可予办理,并核收手续费。

  因班车停开或改道运行,行包运输参照本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办理。

  第六十一条 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受理。如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退还所托运行包未运区段运费;如要求运回原起运站或运往其他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途中或车上办理托运的行包要求停运或改运,不退还运费。

第六章 旅客运输费用

  第六十二条 汽车旅客运输按不同客运种类、不同客车类型、不同营运方式、不同级别的线路,实行不同的运价。汽车旅客运价和费收,按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有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的运价费率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类汽车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旅客保险费、过渡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路费等构成。原则上实行一票制。

  第六十四条 旅客办理补票或电话订票实行送票的,分别按票数收取补票手续费或送票费。

  第六十五条 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计收退票费:

  1.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3角按3角计算;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2.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收取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收;开车前24小时之内按50%收取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第六十六条 小件物品寄存,以单件每10千克为一计费单位,按天计收,不足10千克的尾数按10千克计算。

  第六十七条 包车运杂费按以下规定计收:

  1.计程包车:按车辆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计算。实际里程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15公里。

  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使车辆停歇,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为120公里以上时,每天累计停歇时间2小时以内的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超过2小时的,其超出部分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车辆停歇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车辆停歇延滞费按客车核定载客量和计时包车座车小时运价的50%计算。

  2.计时包车: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计费起码时间为1小时,超过1小时以上,尾数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承运人耽搁的时间应予扣除,整日包车按8小时计费,超过8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3.应用户要求从外地调来客车,或从车站驶抵包车使用地之间的往返空驶里程应核收调车费。调车费按包用客车调车行驶里程运价的50%核收。

  4.因用户原因,造成的客车空驶,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车辆空驶损失费按实际空驶里程计程运价的50%核收。

  5.承运人未如期供车,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供车延误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算。

  6.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如在预定用车时间后通知用户,承运人还应支付供车延误费。

  7.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预定客车类型,应按原预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3%向对方付给包车变更费。

  第六十八条 行包运杂费按以下规定计收:

  1.行包按每100千克公里折合1.5人公里普通大客车运价计算。

  2.行包装卸费(一装一卸)按件计算。

  3.行包保管费按每天每件计算。

  4.行包变更或取消托运手续费均以每票计算。运费多退少补;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旅客运输责任

  第六十九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车站承担责任:

  1.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填错发车的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

  2.由于检票、发车、填写路单失误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

  3.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接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运行包损坏、灭失或错运的。

  4.由于不按时检票或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

  5.由于站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

  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3.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在行车途中发生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

  5.不按运行计划或合同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运输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

  1.被有关部门查获处理的物品。

  2.行包包装完整无异,而内部缺损、变质。

  3.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经营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