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应逐项审核,填记承运人记载事项,加盖承运章后,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
承运人具备承运条件的,不得拒绝托运。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运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三十八条 承运港站转运集装箱,应核对箱号,并检查箱体和铅封,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须交接人签认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运。
承运拼箱货物须起讫地点、运输条件相同,货物性质无抵触。
货物装箱前,须对箱体进行检查;货物装妥后,负责封箱。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根据先重点,后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办理承运,并协助托运人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对需在承运前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的应及时查看。
第四十条 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全过程负责,适时检查,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火、防腐、防丢失,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遵守商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期限由承托双方共同商定。起讫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1.托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运输期限从货物装载完毕开始至车辆到达指定卸货地点止。
2.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运输期限从商定装车时间开始至车辆到达指定卸货地点卸载完毕止。
3.零担货物运输期限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开始,至货物运到抵达站发出到货领取通知时止。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可根据托运人需要和实际情况,办理下列运输相关的业务,并按规定核收费用:
1.车辆不能抵达装卸地点,装卸车距离超过规定,提供搬运作业;
2.笨重货物的移位作业;
3.办理货物中转业务;
4.其他与运输有关的业务。
第三节 运输变更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因故需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向承运人提出运输变更申请书(见表式5)或其他形式的书面申请(包括信函、电报),货物起运后,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
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运行路线时,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并须协商一致。
电话申请变更,需详细说明运单编号和变更事项,双方复述无误,作好电话记录,事后补办变更手续。
因变更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变更方负担,变更后的运输费用应及时结清。
第四十四条 货物起运前,可办理取消托运,起运后不办理取消托运,因取消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取消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道路阻塞等造成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的货物卸存、接运、转运及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接运时,货物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运费退回。
2.回运时,已完成里程部分的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免收。
3.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照实核收。
4.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五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章 装卸与交接
第一节 装载规定
第四十六条 装载重量,以车辆核定载重吨位为限。但整件货物或整批货物的尾数,允许增载10%以内。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
第四十七条 装载尺寸须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危险货物的装载按《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物装卸
第四十九条 装卸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装卸,不断改进装卸工艺,提高装卸质量。装卸人员应在装车前,卸货后,对车厢进行检查和清扫。在保证安全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装卸作业中,要防止混杂、污染、散落、漏损,严禁有毒品与食品混装,并做到数量准确,捆扎牢固,盖好篷布。
因货物性质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有条件清洗消毒的,按规定核收清洗消毒费。
装载货物所需特殊的衬垫、加固材料,由托运人提供,货物运达后随货物交收货人。
第五十条 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拼装、分卸。拼装或分卸一般各以二处为限,在车站、码头内部拼装或分卸以三个货位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车辆按计时包车收费。
第五十一条 托运人自理装卸车的,承运人应在约定时间把车辆开到装卸货现场,并监装监卸。托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装卸完毕。
对托运人自理装车货物,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托运人改善;在未改善前,不得起运。
1.货物装卸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的;
2.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或苫盖不严及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3.不符合装载规定的。
第三节 货物交接
第五十二条 承运双方均须严格履行交接责任,对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铅封交接。
第五十三条 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是否相符,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五十四条 货物运达,经收货人查验无误,签收后,运输责任履行完毕。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第五十五条 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