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10号)
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和南水北调办商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发改地区〔2006〕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通过5至15年的努力,确保丹江口库区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满足南水北调中线调水要求,库区及上游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规划》的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强化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和水土流失,切实做好近期防治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
三、《规划》是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河南、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保护政策与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控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落实《规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
四、三省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将《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应及时到位,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共同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在投资、价格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环保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近期任务,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项目,加大监督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