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关于各铁路局及其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申请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1日 国质检标联[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铁路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铁路系统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各铁路局及其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申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通知如下:
一、申领、变更代码证的范围
(一)申领代码证的范围。
1.取得铁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
2.铁路局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二)变更代码证的范围。
1.原以铁路分局名义申领代码证的单位,需变更为铁路局或铁路局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2.原以铁路分局站段名义申领代码证的单位,需变更为铁路局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二、申领、变更代码证的条件和方式
(一)申领代码证的条件和方式。
1.各铁路局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相对应的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代码证。
2.铁路局设立的所属机构应出具铁路局同意办理代码证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由该单位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代码证。如:沈阳铁路局批准的长春直属火车站,应由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核发代码证。
(二)变更代码证的条件和方式。
1.原以铁路分局名义申领代码证的机构,应出具铁路局同意其变更代码证的证明文件(同见附件1),及时到办公所在地对应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如原办证机构与本文规定的变更登记不是同一机构的,应先到原办证机构办理迁址手续,持原办证机构出具的迁址通知单(见附件2),到本文规定的变更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原以铁路分局所属站段名义申领代码证的机构,应出具铁路局同意变更为铁路局设立的所属机构的证明文件(同见附件1),及时到办公所在地对应的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