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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9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附件: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对新股发行与认购作如下规定: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 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全。

  2. 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 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 股票发行方案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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