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认定申请,省委员会应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做出同意申报的受理结论,并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省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并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卫生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省委员会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省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五、省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和全国公布。
六、再认证: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和卫生部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