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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的通知

  贷款平台负责客户开发、项目管理、初评等工作。开发银行直接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中小企业直接对开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二)统贷平台
  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企事业法人(统借统还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愿意承担贷款责任,有防范风险、偿还贷款的能力,可申请开发银行贷款,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产运作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采取统贷方式的,管理平台的职能由指定借款人承担。
  (三)其他模式平台
  平台依托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下,与本地区开发银行分行共同探讨建立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多种运作模式。
  三、贷款平台支撑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建设必须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开发银行业务要求的,依托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一)平台设立条件
  1、基础条件
  独立法人;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有与所从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资金实力;采取统贷方式的贷款平台,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贷款能力。
  2、专业能力
  对中小企业贷款有效需求信息的掌握能力;
  与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
  有组织贷款项目评审的能力;
  开发评审阶段对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具有较为先进的信用征集和信用评价能力;
  具有一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能力。
  3、制度建设
  贷款平台制订并严格遵守从项目开发、受理、信用评价、初审、尽职调查、担保、项目评议、项目报批、贷款手续办理及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贷款平台应分别制订贷款项目开发、受理、信用评价、初审、尽职调查、担保、项目评议、项目报批、贷款手续办理、贷后管理及专管机构人员管理、评议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保证严格遵照执行。
  (二)平台地方政策条件和管理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不断优化创新环境。贷款平台也应积极开拓、整合科技和社会资源,使平台的外部环境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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