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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

  (a)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符合下列规定的维修工作单卡:
  (1)工作单卡可以由本单位制定或者由送修人提供,但应当具有设定并记录工作顺序和步骤的功能。在有关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工作单卡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2)工作单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i)单位名称;
  (ii)工作单卡编号;
  (iii)维修工作标题或者名称;
  (iv)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及版次;
  (v)机号或者件号;
  (vi)按工作顺序或者步骤编写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记录;
  (vii)工作者签名或者盖章;
  (viii)编写或者修订日期;
  (ix)工时记录;
  (x)完成日期。
  (3)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当标明文件号和名称。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当具体、清晰;要求填写实测值的,应当给出计量单位;要求使用有关器材或者专用工具设备的,应当标出件号或者识别号。
  (4)国内维修单位的工作单卡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在国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实施国外/地区注册的航空器以及其上安装的或即将安装的航空器零部件的维修,工作单卡可以采用英文,但维修单位必须确保本单位的维修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工作单卡的内容;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维修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工作单卡的内容。
  (5)工作单卡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应当经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注日期。
  (b)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制定符合下列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
  (1)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指载明某一具体维修工作实施方法和标准的技术文件。维修单位在已核准其适用性并且保证维修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的情况下,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有关适航性资料中的内容;
  (2)当由于语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关的适航性资料无法直接使用时,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在有关的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3)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使用所有维修人员能正确理解的文字。国内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第145.28条 生产控制系统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由各有关生产部门及维修车间共同组成的生产控制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生产控制系统在实施每项维修工作前应当确认具备维修工作所需要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合格的维修人员、适航性资料及技术文件;
  (b)生产控制系统安排的维修工作计划应当与本单位维修工时资源相适应。维修工时资源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素质、倒班制度等确定;
  (c)当某些维修工作步骤同时进行可能会对施工安全性和维修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时,生产控制系统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顺序以避免其发生。当因休息或者交接班等需要中断正在进行的维修工作时,生产控制系统应当控制工作步骤及记录的完整性,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
  (d)生产控制系统应当对每项具体的维修工作建立维修工时管理制度,记录实际维修工时,并与标准工时进行对比,以控制维修工作的完整性。维修工时管理应当以人·小时为单位。标准工时的确定应当依据工作内容、人员素质、工具设备的状况和工作条件等有关因素。在保证维修工作完整性的前提下,初始标准工时可参考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推荐的数据或同类维修单位的经验,并通过统计分析不断调整标准工时。
  第145.29条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145.23条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建立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并满足如下要求:
  (a)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明确各类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b)维修单位的各类人员在独立从事每个维修项目或者维修管理、支援工作前应当至少经过培训大纲中规定的项目培训并合格,并且经过下述要求的更新培训或再培训:
  (1)对有关的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发生的修订或变化进行更新培训,并且至少每两年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再培训;
  (2)当连续中断某项工作超过两年以上,应当在恢复工作前重新经过培训大纲规定的项目培训;
  (3)当在航空器维修或维修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或设备时,涉及的人员在使用前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c)维修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培训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d)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便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本单位对人员岗位资格进行评估时使用。
  (2)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i)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ii)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iii)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iv)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e)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订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以保证其有效性。
  (f)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其离开本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第145.30条 维修单位手册
  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完整的手册以阐述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方法。维修单位手册由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组成。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经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批准和认可部门可以提出修订要求。
  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修订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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