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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

  (a)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可采用一本完整手册,或者多本分册的形式。采用多本分册形式的,应当在维修管理手册中有参照说明,不得在管理上出现空缺内容;
  (b)国内维修单位的手册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c)维修管理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维修管理手册应当包括有封面、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公司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者修订日期、页码等;
  (d)工作程序手册的形式可以由维修单位自行制定,但应当便于存放、查找、修订及管理;
  (e)维修单位应当集中保存一套完整、有效的维修单位手册作为主手册,批准部门的批准页应当为原件;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分发至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工作程序手册可以根据各部门和系统的具体工作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分发至有关部门或者系统,必要时应当给某一部门或者系统分发多份。维修单位手册修订时应当对分发的手册进行及时修订。
  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应当按照以下形式编写:
  (a)第一部分责任经理声明:责任经理签署的,确认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声明。
  (b)第二部分修订和分发: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的修订和分发程序。
  (c)第三部分厂房设施:维修许可证批准地点的厂房设施的说明,包括厂房设施的平面图及文字说明;使用批准地点以外的有关设施的,还应当包括该设施的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d)第四部分人员:包括总的人员数量及与经批准的维修工作有关的维修人员、放行人员及审核人员的数量,人员数量可以使用年度数据。
  (e)第五部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图及其说明,应能够表明各部门和系统之间的关系。
  (f)第六部分主要管理人员: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名单、资历及其职责的说明。
  (g)第七部分职责: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说明。
  (h)第八部分维修能力说明:进行维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维修工作的能力的说明。
  (i)第九部分管理要求:
  (1)技术文件管理要求,包括适航性资料及维修单位制定的工作单卡、维修实施依据文件的管理要求;
  (2)人员培训管理要求;
  (3)工具设备管理要求;
  (4)航材管理要求;
  (5)生产控制要求;
  (6)外委项目及外委单位管理要求;
  (7)维修记录与报告要求;
  (8)从维修项目接收至最终放行的整个维修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j)第十部分自我质量审核要求。
  (k)第十一部分被授权的放行人员的名单以及签字或者印章样件。
  (l)第十二部分外委单位及外委项目清单。
  (m)第十三部分维修单位实际使用表格、标牌的样件。
  (n)第十四部分对本规定符合性的说明。
  工作程序手册应当至少包括如下适用的项目:
  (a)依据;
  (b)适用范围;
  (c)人员岗位资格;
  (d)需要的工具和器材;
  (e)工作或者操作程序;
  (f)工作标准;
  (g)工作记录要求;
  (h)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
  第145.31条 维修工作准则
  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维修工作准则:
  (a)遵循符合适航性资料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进行。
  (b)维修工作超出适航性资料标准,维修单位应当报告航空营运人,并通过航空营运人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批准其修理或者改装方案。
  (c)工具设备符合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其计量工具精度应当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复杂的设备,应当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有操作说明。
  (d)维修中使用或将使用的器材应当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件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使用经本单位维修的以恢复安装为目的的可用件应当具有本单位的可用件挂签;外委修理的可用件应当按照外委厂家的证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现场存放的航空器部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标识,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护。
  (e)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学徒和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f)充分考虑维修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避免对维修人员提出正常能力范围以外的要求。除非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维修单位还应当保证各类人员在工作时不受毒品、酒精、药物等神经性刺激因素的干扰。
  (g)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h)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
  (1)维修工作中涉及的装配工作及打开口盖区域,在装配工作完成后或关闭口盖前应当检查是否有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上;
  (2)航线维修中每次放行前应当清点确认现场使用的工具没有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145.32条 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维修工作应当保证记录完整。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填写完整的工作单卡、发现缺陷及采取措施记录、换件记录及合格证件、执行的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清单、保留工作、测试记录、维修放行证明等。航空器重要修理和改装工作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八《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b)维修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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