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效期限内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是自己的过错无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暂停计算。从暂停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期限终止。从仲裁机关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时效期限重新开始。
时效期限的计算从当日开始。期限最近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有业务时间限制的,以当日业务规定的结束时间为止。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包括申请书、答辩书等)在期限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当事人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又撤诉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否可以生效?
仲裁机关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规定有15天的诉讼时效。他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就不生效。如果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提出撤诉,那么从人民法院裁定其撤诉之日起,裁决书开始生效。
四、《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
九条中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履行地”,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地。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时间、条件、地点,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而提起申诉,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便于弄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事实,裁决后也好执行。合同履行地和被诉方所在地一般来说是一致的,有时可能不一致。
在案件管辖上执行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有困难的,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五、《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这一条是从争议金额和对社会影响的大小来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分为:①县(市)、市辖区一级;②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③省、市、自治区一级;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级。这四级是在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划分的。
这一条的第三款对省、市、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由谁管辖未作规定。我们意见,遇到这种情况,省、市、自治区可以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它指定办,或者由它自己办。
有的同志提出,省辖市的区仲裁机构不健全,办案有困难时,它管辖的案件,可否由市里办?各地可按仲裁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